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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律师 杨叶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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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叶律师

手机号码:18681551215

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8336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层

律师文集

那些线上的译文有声书,随身听,侵权了吗?

【导言】    

     快节奏的城市生活,没有时间坐下来打开一本书慢慢读,很多人选择了带上耳机来听书。高科技带给了人类和社会诸多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从纸质书到电子书到有声书,总能找到适合自己的阅读方式。


      有声书就是很好的一种读书方式,不伤眼睛,又能利用闲暇碎片的时间。有的有声书是读书会的几个好友一起读的,有的有声书是机器人识别文字稿来发声,有声书的平台也有很多可以选择。
 


书


【以案释法】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40号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是德国小说《永远讲不完的故事》的中文译本翻译者,起诉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这本译文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并在网站上提供有偿下载服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获取德国作家授权,译制为中文版,原告独立享有该书的翻译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该权利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发现被告网站确实在未经许可授权使用的情况下,将该作品录制成有声读物并在网站上提供了有偿下载服务。法院审查了具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获利,并对相关其他具体事实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后判令网站停止录制和使用该译文作品,登报道歉,并判令向原告支付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五万余元。
【律师说法】


听歌
     如果您想用自己的声音来读一本你喜欢的书,然后把音频放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其他人免费或者付费获取听书,是否构成了侵权?
    如果这本书并不是原著,而只是译文书,又是否侵权?要知道如果你没有授权,擅自把一本书的文字放在网络上肯定构成侵权。
    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用自己的声音朗读这本书录制成音频,放在网络上,同样也是侵权。
    而译文书的翻译作者有没有著作权呢?当然也是有的。
    翻译作者是在获得原著的著作权人授权后得到翻译权,不是原著的著作权人,但却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如果未获得授权,擅自用自己的声音录制一本译文书的音频放在网络上,同样构成了侵权。如果侵权,不仅应及时撤下有声读物停止侵权,还可能要对此做出赔偿,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和维权合理支出。


【风险防范】

泡茶

     您是否是某译文作者的粉丝,对其翻译的作品情有独钟?如果您确实也希望通过音频或视频来录制这样的作品,并想放在一个公开的平台上,事先请一定要获得作者的授权。
     当然,您可能是一名教师,希望在课堂上与学生分享;又可能是一个小型的读书会一起来阅读并录制下来自己保存;也有可能是想在某一个音频或者视频的书评中引用其中一小段文字;又或者在电台或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中做少量原文引用,这样的使用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存在侵权。
     您如果是译文作者,是否将您的译文作品授权给了他人来进行有声书录制和传播?如没有授权,遇到有人侵权,千万记得立即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如果不懂得利用线上的平台来保全证据,也可以直接去离家最近的公证处来保全证据。固定好证据后即可去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类专业的法律事务,还是建议直接委托给律师来帮助处理。
 
【咨询问答】
    问:我把莎士比亚译文诗歌诵读后放在了某FM平台上,构成侵权了吗?


莎士比亚


    答:莎士比亚译文诗歌如果是早期的译文作者翻译的,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您的使用不存在侵权。因为著作权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对于诗歌以外的其他作品也一样,如果作者去世五十年后则可以使用,不存在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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