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无罪?
说起白嫖,各行各业都会有白嫖现象······医生、律师、设计师、歌曲视频游戏创作者等等都是白嫖重灾区。更令人无奈的是所谓的“下次一定”。 当然此处的白嫖常常是一种戏谑用语,但接下来提到的则是有人真的将“白嫖”付诸行动,即所谓的霸王嫖——嫖之前就没想给钱或嫖完之后设法免除嫖资,假设:
情形一:小林在某app上认识了赵某,赵某出手阔绰,称做一次两万。二人约好前往某酒店,谁知赵某来之前就打定注意不给钱,做完之后拒绝支付嫖资,扬长而去。
情形二:赵某故技重施,又以高价引诱她人提供X服务,然而这次对方要求其先支付交通费、道具费2000元的保证金,赵某支付2000元后在酒店等了一宿也没人来。

答:财产性利益受法律保护,比如抢劫欠条,定抢劫罪。
答:性交易不被社会道德所容忍,不被视为财产性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答:诈骗罪的构成需要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原本就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为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骗取的利益不具有经济价值,就不能认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才可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i]
就案例情形二霸王嫖而言,张明楷教授依然认为,卖淫者享有的债权既不是合法的本权,也不存在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故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侵害卖淫者的财产法益,或者说卖淫者没有财产损失,因为卖淫者本来就不应该获得该财产虽然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与普通的诈骗罪使用手段在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点上没有差异,但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列入的是第五章节,其侵犯的是财产利益,而不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ii]。
在司法实践中,白嫖行为情节轻微的,通常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除了条文背后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争,刑法的独立性与从属性之争外,出现这一结果与我国现行对卖淫的刑事政策以及中国民众普遍传统的道德观念亦有关。对于情节轻微的“白嫖”行为,既然不能定诈骗罪,那么能否起诉要求其支付嫖资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卖淫嫖娼就目前而言,当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产生的债务也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就行为而言,利用卖淫人员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诈骗比起普通的诈骗行为性质似乎更为恶劣,难道就没有办法制止白嫖行为吗? 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行为,除了有民事补偿和刑事责任追究对规定,还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轻微的白嫖行为虽然不构成诈骗罪,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但依然会面临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只是由于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卖淫和嫖娼的双方,因此卖淫人员往往忍气吞声不敢报警,新闻报道和司法实践中也鲜见性服务工作人员被骗的案例。相反,更常见的则是嫖客被以服务费、上门费、仙人跳等多种手段诈骗、敲诈勒索乃至抢劫、故意伤害等情形。 如案例情形二中,赵某被以交通费等名义诈骗2000元,此时他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报警or不报警?报警吧,担心钱没追回来自己先被罚款拘留,不报警吧,平常都是自己骗别人,这次被人骗了实在咽不下这口气。 其实,赵某的担心不无道理,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即赵某报警之后,对于赵某而言确实有可能被行政处罚。而对于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面临的则是国家刑罚: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真实案例,精选几个典型案例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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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冒充卖淫女,以提供卖淫服务为由,借收取嫖资、购买避孕套、支付车费的名义,诈骗王某滕某等人民币9164元 | 被告人张昌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等人从网上购买多个微信号,通过网络中介将微信号虚拟定位到江苏徐州、山东青岛等全国范围内不同城市,随后谎称提供上门卖淫服务与被害人联系,再以收取嫖资、保证金、健康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8600元 | 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 被告人李勇伙同他人通过微信接受到招嫖信息,由团伙中的女性成员扮演卖淫女来到嫖客居住酒店房间,男性成员向嫖客索要嫖资,随后再以下楼拿卖淫服务工具为由逃离现场,共诈骗被害人李某、余某、赵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900元。 | 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王某通过网络键盘手获取网络上招嫖人员信息后,将招嫖人员的手机号、入住宾馆及房间号等信息分发给丁某等人,指使李某、杜某冒充卖淫女到招嫖人员入住的哈尔滨市道里七天优品宾馆等多家宾馆同招嫖人员见面,骗取招嫖人员“嫖资”后编造下楼取避孕工具等理由离开宾馆房间逃脱。李某、杜某诈骗成功后,王某再组织人给招嫖人员打电话,以查处卖淫嫖娼、公布嫖娼信息、到招嫖人员房间找招嫖人员等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勒索招嫖人员钱财。被告人王某诈骗金额合计80余万元。 |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 |
(2018)皖0103刑初592号 | 2018年2月19日晚21时许,左某驾驶皖A×××××号白色众泰小型轿车送霍某、王某到合肥市 “速8酒店”,由霍某到该酒店某房间以卖淫名义骗取被害人邓某1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后,霍某借口下楼登记,企图逃跑,在酒店大厅被邓某1发现并阻止其离开。在酒店外接应的王某见状,立即下车进入酒店大厅对被害人邓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左某亦跟着王信龙进入酒店大厅,并使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雾对邓某脸部进行喷射,致使邓某眼睛肿痛;为摆脱被害人的拉拽,二人仍继续对邓某进行殴打,直至摆脱其控制后,与霍某一起驾车逃跑。2018年2月4日至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霍某伙同王某、周某,在合肥市区、肥西县境内酒店、宾馆等地,多次以提供卖淫服务为名,骗取嫖客信任、获取嫖资后借口离开,以此诈骗他人钱财。 | 被告人左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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