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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叶律师 杨叶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深圳市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福田区妇联公益律师团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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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叶律师

手机号码:18681551215

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8336

执业机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6层

律师文集

百万房产遗赠“保姆”,老人子女目瞪口呆

       丁大爷有一儿一女,然而女儿常年在外地工作,儿子又和丁大爷关系不好,甚至多年前,父子二人还闹过要“断绝父子关系”。于是,丁大爷一直独居,日常起居全靠自己。后来,丁大爷不幸患病,就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杨某。杨某对丁大爷也是照顾周到,平时生活上体贴关心,积极陪同前往医院治疗,丁大爷腿脚不便,更是杨某背着其上下楼,这一照顾就是八年之久。杨某的关怀备至,让丁大爷深受感动。虽然杨某只是保姆,但为了感谢其多年的照顾,丁大爷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决定将自己最值钱的财产——自己名下价值约百万的房产由杨某继承。

      丁大爷去世后,子女面对保姆杨某手中的遗嘱,傻了眼,一致认为遗嘱是假的,一定是丁大爷病重,杨某从中搞鬼,才会这样,丁大爷怎么会将财产留给一个外人呢?





案例分析:

       其实,想要认定杨某是否可以继承老人的房产,就要看杨某手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从继承法的理论看,保姆杨某不属于丁大爷的法定继承人,但并不是不能继承丁大爷的财产,丁大爷在遗嘱中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杨某,属于遗赠。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上述丁大爷所立的遗嘱,确实能够反映丁大爷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所立遗嘱有效。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即可认定该份遗嘱的有效性,即使是保姆,也有可能继承老人的财产。

现实中类似的裁判案例也有很多:

案号案由

案情

法院分析及裁判结果

(2017)沪02民申402号

翟某某与熊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1997年熊某某受雇到被继承人翟某贵家做保姆,一直照料翟某贵及章某,1999年7月23日章某死亡,之后熊某某仍然在翟某贵家做保姆直至翟某贵于2016年2月去世。翟某贵身前曾书写了多份遗嘱,2015年7月25日翟某贵与熊某某在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熊某某作为翟某贵今后生活方面的扶养人,熊某某照顾翟某贵晚年生活,负责翟某贵生养死葬,翟某贵去世后属于翟某贵的所有财产遗赠给熊某某。被继承人翟某贵于2016年2月5日去世。

法院认为,系争的本市房屋在2001年由翟某贵、翟某某取得产权登记,翟某贵享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对属翟某贵个人所有的该部分财产,翟某贵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从涉案翟某贵手写的大量遗嘱、声明、留言可知,翟某贵对其后事有自己的安排,并表明将系争房屋中其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赠与熊某某,以回报熊某某对其和已故妻子章某长期尽心尽力的服务,而由律师见证形成的涉案遗赠扶养协议,则进一步以协议方式明确了翟某贵、熊某某间被扶养、受遗赠的权责,该协议系双方在自由意志和自主行为下签订,且与前述翟某贵的自书材料意思一致,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此时翟某贵行为能力受限,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2016)0608民初674

莫某与冯某甲、冯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原告莫某是冯某刚家的保姆,自2012年初到冯某刚家工作。2014年10月11日,冯某刚购买佛山市某房屋。基于莫某愿意长期照顾、扶养冯某刚,冯某刚赠与上述房产的50%产权给莫某。上述房产登记在冯某刚、莫某名下,共同共有。2015年1月19日,冯某刚与莫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莫某承担扶养冯某刚义务,冯某刚去世后将其位于的房屋,其中冯某刚自有的50%份额全部赠与给莫某。同日,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上述协议进行了见证。2016年2月21日,冯某刚因多脏器功能衰竭于佛山市中医院去世。

经查,冯某刚的合法继承人是其两个儿子即本案的被告冯某甲、冯某乙。

法院认为,本案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原告莫某与冯某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莫某已履行对冯某刚生养死葬的义务,其主张受遗赠的权利即确认位于佛山市房屋产权全部归其单独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那是不是只要老人所立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姆”就一定可以据此取得房屋或其他财产呢?


答案也并不肯定,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些案例:

案号案由

               案情

法院分析及裁判结果

(2019)黔2723民初1216号

陶某与候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原告陶某退休以后,老伴王某缪及养子王某先后过世,原告虽有其他亲属,但均居住和工作在都匀,来往照顾不便,于是经人介绍,于2017年9月雇佣被告候某作为保姆照顾原告生活。被告候某受雇后,一开始对原告态度较好,使原告对其印象好。为让被告候某继续安心照顾原告陶某,养老送终,在被告候某要求下,2018年3月31日,双方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被告候某负责原告的生老死葬,原告去世后,其财产赠予被告。协议约定原告有任意解除权。协议签订前后,被告一直在精心算计原告财产,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财产购买墓地,哄骗其办理五年的长期储蓄。尤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不再真心照顾原告,并且随意打骂原告,断绝原告独自外出以及与家属的联系。原告随后立下公证遗嘱,将其财产指定侄女继承,并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认为,陶某与候某无法定赡养关系,双方作为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系一种特殊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陶某坚持要求解除协议,候某亦表示同意,对于陶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9)皖0603民初3416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某、刘某夫妻生前养育四个女儿,即长女刘大(已故),次女余二,三女余小三、四女余小四。余小三、余小四系本案原告。2002年2月刘某生病去世,余某和保姆一起生活,由保姆照顾其饮食起居,直至2017年8月12日余某因病去世。余某去世后其丧事由女儿余小三操办。2012年3月4号,余某生前自书“赠养协议”,内容为“我余某由牛振荣服养,百年之后家产由牛振荣接受赠于”。2017年1月16日余某生前在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与保姆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2017年1月16日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笔录,证实余某签订协议时头脑清醒,因患病手不能签字,但手印是其亲自按上的。现余小三、余小四以余某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的诉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截取):一、《遗赠抚养协议书》签订时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遗赠抚养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对争议焦点一,《遗赠抚养协议书》签订时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余某生前的病历,但与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时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余某系近80岁的老人,且生前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患有脑梗死等疾患,其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余某生前的病例无法证明。但被告提供了2012年3月4日余某生前自书的“赠养协议”及2017年1月16日的律师见证笔录,见证笔录证实余某签订协议时头脑清醒,因患病手不能签字,但手印是其亲自按上的。结合本案案情,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争议焦点二,《遗赠抚养协议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遗赠抚养协议书》签订时,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不具备上述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遗赠抚养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部分,房产均系余某与刘某(2002年去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刘某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未对刘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余某擅自处分上述房屋,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无权对不属于其继承的刘某的遗产部分予以处置,故该《遗赠抚养协议书》中涉及到处分刘某的遗产部分(不属于余某继承的部分)内容无效。


律师建议: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除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顺利完成继承还需核查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是否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是否存在任意解除权以及是否存在解除情形等。
   

问:

“遗产房产赠保姆”的案例如今已经在频频发生,大部分是因为老人在子女身上得不到精神上的关怀以及生活上的照顾而导致。但也确实存在一部分老人因为受到“保姆”的照顾,希望将财产留给其的情形。而子女此时也可能因为对该房屋存在感情,不同意老人作出类似的决定,面对这种冲突,身为子女又该怎么办呢?


答:

       首先,如果老人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老人配偶先行离世时,如未对房产进行过分割继承,老人是不能直接对房屋作出处分的,因为此时老人处分的并不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此时,子女可以选择先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完成继承,之后的部分才是在世一方的老人可以进行处分的财产份额。对于该部分财产分额,再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形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入手进行探讨。

       而如果“保姆”确实悉心照顾老人,老人就想给照顾自己的人一些补偿,但子女也不想祖屋完全属于“保姆”,也可以考虑为“保姆”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这样保姆仍可居住,房产仍可继承,子女也在居住权到期后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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